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2018-07-07 00:00:00  点击:[]

院政发综 [2014]16号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统一财务审批程序,明确报销环节和要求,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关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权责结合、民主理财”的原则,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财务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要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认真执行学校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积极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财务报销的审签权限

(一)3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副院长审批;3000元及以上的经济业务须先行报批,报销时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分管财务副院长所分管部门(单位)3000元及以上的开支须经院长审签。

(二)工资、保险、津补贴等人员经费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和政策核定、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

(三)招待费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

(四)分管财务副院长本人或经手的开支须经院长审签。

(五)不得拆分同一支出项目,逃避签字程序。

第四条 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经办人取得合法、效的原始凭证。

(二)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分类整理并填制报销单据,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需验收或审计的事项须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验收单或审计报告单。

(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签,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

(四)按审批权限要求,经学院领导审签。

(五)计财处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办理报销。

第五条 借款的管理规定

(一)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借款人亲笔签名。

(二)审批流程: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按审批权限报学院领导审批。

(三)借款人凭审批后借款单到计财处办理借款。

(四)借款冲账时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借款人须尽快办理报销冲账。

第六条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具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票据监制章以及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在效使用期内的发票或收据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经学院批准、统一印制或按规定格式打印的领款单、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各种明细表等。

(二)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填制单位具法律效力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三)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必须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各要素符合要求,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据。

2.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应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3.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4.凡购买物资、办公用品、必须写清楚物品的详细名称。一次购买大批物品或在发票上不能逐一注明的,可由供货方另附采购清单,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发票。

5.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多联套写。

6.发现原始凭证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大、小写金额错误必须重开)。

(四)原始凭证的报销期限

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报销。凡跨年度时间超过半年的票据,需写清理由,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自制单据填写要求

1.借款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依据。

2.发放个人收入须按要求完整填写发放单。

3.差旅费报销时,须按规定分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具体写明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起止日期等。如果是多人出差,则应填写全部出差人姓名。

4.其他费用报销须按内容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

5.填写报销单时,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清楚报销单位、发票张数、内容、金额、费用列支项目等内容,所填写内容须与原始票据相符,字迹清楚并可辨识。各类报销单据,均应分类整齐序地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

第七条 费用报销的手续和要求

(一)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1.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2.出差人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原始凭证要求合法合规,应整齐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不能贴在报销单的背面。

3.餐费不能在差旅费内列支。

4.出差人办理省外差旅费报销时,应将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出差报告报计财处,计财处将原始批件做为原始凭证附件。

5.报销人将差旅费报销单按审批权限经学院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

(二)物资采购及维修改造工程款报销规定

1.物资采购和维修改造工程按照学院《物资采购和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批,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报销付款。

2.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和达到规定资产验收起点的物品需验收后办理报销。教学物品(含体育用品)由教务处组织验收,后勤保障物品由后勤处组织验收,其他物品由计财处组织验收。

3.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须经验收、审计,并出具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后办理报销。报销时施工单位应出具印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

(三)项目经费的报销规定

1.项目经费是指学院对发文立项的教研科研、教学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团队建设)等项目配套的经费。

2.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以学院或相应职能部门下达的文件或通知为准(变更时需办理报批手续)。

3.项目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并按审批权限经学院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

4.项目经费必须按立项预算范围开支,严格控制招待费、劳务费等费用的支出,与项目无关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通讯费等其他费用报销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其他公务经费、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工作经费、招生就业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等费用的报销,应真实合法、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完备的报销手续,在预算内报销。

第十条 确因特殊原因致使费用超出预算的,须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核实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调整预算后再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计财处在办理报销业务中须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规范和违反规定的现象,并给予提醒和警示。学院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财务报销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对不认真把关、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敷衍忽视审核环节,情况较轻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学院给予批评;对情况较严重的单位(部门),学院将更换单位(部门)财务签批责任人。对能够严格审核把关、所分管的单位(部门)能自觉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的分管院领导,学院可视情况提高其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务报销 管理 暂行办法

───────────────────────────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

共印15份

上一条: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物资采购和维修改造工程

下一条:关于调整差旅费相关标准的通知(院政发综[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