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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密切配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大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在课余时间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申报流程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结合专业特长,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依托教学生产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
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及跨专业、跨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
第六条  各实践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
第七条  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所在系(部)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系(部)统一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跨专业、跨系(部)、跨年级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申报。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将进行评审。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
第三章  活动要求及规范
第九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系(部)、团体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
第十条  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
第十一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进行调查的同时,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开展工作;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奖励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提交活动方案、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
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审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的社会实践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冲帐;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先进团队奖的单位,应提交实践活动计划、实践活动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先进个人奖申报的由各系(部)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并报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审定。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团队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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