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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关于成立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章程》,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现将学校首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首届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
2.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此页无正文)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首届学术委员会
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杨海浪
副主任委员:耿帮才
秘书长:张素香
委  员:张治国  夏清华   聂维中  胡  阳  李  敏 
胡  琼  黄巧巧   朱艳艳  张  佳  夏  晓 
汪玲玲  汪  娟
 
 
 
 
 
 
 
 
 
 
 
 
 
 
 
 
附件2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扬学术民主,推进教授治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和文化引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科专业建设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办法遴选产生,经学校确定后,由校长聘任;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的其他人担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学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组成人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组成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通过后的人员名单和章程须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章程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委员的缺额递补,原则上由原学科或专业产生,委员在任期间内有变动的,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报校长批准,予以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招生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异议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三)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四)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行使专门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其章程中明确。
(二)专门委员会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呈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议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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