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先进评定委员会
(一)学生先进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先进评定的重要事项,制定先进评定办法,审核评定结果。
(二)学生先进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计划财务处、党群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委员。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先进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先进的评审,小组由3-7人组成,组长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担任。
第三章  奖项类别
第六条  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级、文明寝室。
第七条  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第八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有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班风,班委成员团结和谐、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学习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全体同学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意识强,热爱集体,热爱学习,有刻苦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年班级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3.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性,班级和学生寝室卫生环境好;
4.班级有其他先进事迹或模范作用。
(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及奖励
1.先进班级名额控制在本系(部)班级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班)的15%以内;
2.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元奖励。
第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1.寝室环境好。寝室干净整洁有特色,在所在楼栋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
2.安全文明好。寝室成员关系和谐融洽,团结友爱;安全意识强;无违纪记录;
3.思想素质好。寝室成员积极要求进步,在集体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4.学习风气好。寝室成员学习成绩优良;
5.体育锻炼好。寝室成员健康状况良好。
(二)文明寝室评选比例及奖励
1.文明寝室名额控制在本系(部)寝室总数(不含当年新生寝室)的15%以内;
2.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秀;
2.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级前10%;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学生中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及奖励
1.三好学生标兵原则上各系(部)评选1名,超过500人的系(部)相应增加名额;
2.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秀;
2.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级前20%;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二)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及奖励
1.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各系(部)学生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的10%;
2.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级前50%;
2.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中表现突出,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办事公道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及奖励
1.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各系(部)学生干部人数(不含当年新生年级学生干部)的20%;
2.校级团学组织名额另外分配;
3.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前列;
2.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在政治思想、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可优先评选或破格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及奖励
1.优秀毕业生名额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2.考上研究生、公务员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名额另外分配;
3.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
(一)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文明寝室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每年5-6月份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或集体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二)系(部)初审。各系(部)学生先进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的各类奖项进行初评,然后将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进行第一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第二轮公示。第二轮公示结束后,报请学生先进评定委员会;
(三)学生先进评定委员会审定。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四)表彰。学校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申诉 
学生对学生先进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本系(部)或者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书面申诉。各系(部)或者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应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学生先进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金额可根据学校当年此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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