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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率或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类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并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
第八条  学校提供给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应按照该项目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与审批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与该项目有关的人员经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科研业务费、实验室改造费、科研协作费、项目组织实施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务费等。报销劳务费时,需提供由劳务者本人签收的单据,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各立项单位的经费管理要求、国家相关制度和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各项经费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计财处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资助和配套经费拨付:
1. 纵向项目由批准部门资助的经费,以经费到账为准,学校一次性拨付;
2. 纵向项目由学校配套的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以正式立项通知和经费到账为准,按总经费的40%拨付;第二次拨付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学校下发正式结项通知后,按照项目总经费的60%拨付;
3. 纵向项目仅有学校资助的经费,学校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获得的经费,学校一次性拨付。经费管理办法和使用要求,按照项目申请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设备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按科研经费提供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的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信息公开表
2.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国拨经费预算表
3.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预算表
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5.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审批表
6.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审批表
7.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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