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三)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通过同等级其他语种考试),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2.公共英语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3.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获一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公共计算机类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3.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
第五条  对已获得毕业资格,但因第四条第(四)至(五)款条件而未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位办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二)参加学校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奖;
(三)考取公务员或研究生;
(四)受到市级及以上特别表彰。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系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将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办;
(二)学位办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公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接受师生监督;
(五)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六)毕业但未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年12月返校参加考试,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学校于当年授予学位,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考试逾期的,不再授予学位。
第七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本细则及学校其他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予以撤销,并按规定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在相关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复核认为可授学士学位者,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根据复议结果做出是否授予(取消)的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级学生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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