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我校学生的行为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按照教育部、教育厅、襄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校内、校外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学生随意外出,或者虽有特殊情况但未按照学校封闭式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策划、组织或煽动他人私自外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绝配合测温、健康码等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或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上课或就餐时未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瞒报、漏报、谎报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明知共同居住的人身体健康异常而故意漏报、瞒报、谎报的,3次以下(含3次)给予警告处分,4 次以上(含 4 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瞒报、漏报、谎报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的,2次以下(含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次以上(含 3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传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伪造“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串寝或在其他同性寝室留宿者或留宿非本寝室同性学生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或在网上散播与疫情相关、学校管理相关谣言、转发不实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明知自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参加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到公共场所活动,或有其它故意传播病毒扩大疫情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依据《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纪处分程序按《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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