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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2021-11-13  点击:[]

一、参保办法

城乡一类参保人员持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在所属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费用归集后繳地税部门。

在校学生(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学生除外)由学校统一填报《襄阳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登记表》,汇总后连同归集的医疗保险费交学校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低保对象凭《襄阳市社会救助证》,重度残疾人员(伤残等级为1~2级)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参保。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普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办理证件等手续。

二、缴费标准(按照襄阳市医保局标准执行)

(一)城乡一类参保人员,18周岁一下未成年人按一类标准收费,按二类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二)城乡二类参保人员

1.在校学生、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2.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待遇享受

1.各类参保居民从核定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2.转诊规定。城乡居民因病需转院治疗的,在襄阳市内转院治疗的由首诊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转市外医院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医院开具转诊单,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居民转外住院治疗的,发生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转院申请表; (2) 费用清单; (3) 出院小结及有关病情资料;(4)住院发票原件。

3.住院医疗报销。

恶性肿瘤患者因手术治疗或放化疗在同一结算年度内本地同一家医院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在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級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费免除起付标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上级医疗机构按正常出院结算,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起付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本统筹区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免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因治疗精神病支付一次住院起付费用后再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的免起付线。

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限额为10万元/人,大病保险累计报销限额30万元/人(合计40万元/年/人)。

四、就医流程

1.参保居民因病需门诊或住院就医时,必须提前向医院告知是参保居民,若未告知且自行出院结算,则视为自动放弃医保赔付。医保将不再予以报销。

2.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就医时,可在襄阳市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居民办电话: 0710-3606582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管科电话: 0710-3524220

提示:保险相关政策的变动、解释权力归相应的保险机构。同学们可以访问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网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