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倡导和鼓励大学生个性化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动、科技竞赛、素质拓展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以下简称“创新学分”)是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活动成效的评价。全日制本、专科生修读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理论和实践教学以外开展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的跨专业选修课、社会实践、课外学术研究、竞赛、创业等各类活动,按规定可获得创新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相关成果,可按“认定”方式申请创新学分,也可申请学分“置换”。“认定”是指以创新学分体系的各类活动成果申请创新学分,于毕业年级换算成“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课程成绩;“置换”是指以部分活动成果按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系部或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置换相关课程学分。
第四条 对于特定的成果,除申请创新学分外,可以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系部或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指定课程考核成绩的加分奖励。
第二章 创新学分体系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分创新创业竞赛类、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类、综合素质拓展类三大模块。具体模块及分类见下表:
模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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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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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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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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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竞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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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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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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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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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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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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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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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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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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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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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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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指导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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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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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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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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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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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期企业实践实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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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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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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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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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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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拓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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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比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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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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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
公共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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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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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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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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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考试及职业证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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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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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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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英语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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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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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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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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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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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专业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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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跨选课或在线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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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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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学分评定参考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创新创业竞赛类、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类为必修模块,各模块其具体项目至少修满1学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置换
第七条 创新学分置换指依据培养目标达成度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申请置换通识课程(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置换课程学分分两种情况:
(一)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系部或学校规定中明确的成果可以直接按规定申请;
(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系部或学校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成果,申请置换时需要举证成果能反映被置换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必要时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可以组织对申请者举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章 创新学分管理
第九条 创新学分认定和初步审核工作,根据活动类别由教务处、学工处、学院等组织该项目或活动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学分最终审定由教务处归口。
第十条 创新学分置换课程学分必须由学生提交申请,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专业和课程专家,依据提交成果和相应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被置换课程报教务处备案,按不同成果等级换算成相应的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须按要求严格评定和审核学生创新学分和成绩,并及时进行公示和发布。
第十二条 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每年3月份启动,6月底结束。学生要自行核查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学生所在系负责本单位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学分材料归档、创新学分统计、创新学分公布。
第十三条 创新学分认定统计结果在本科第7学期(专科第5学期)第一个月进行第一次统计,本科满8学分(专科满6学分)其课程“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课程成绩合格。该课程成绩公示给学生,不合格的给予警示。在本科第8学期(专科第6学期)第3个月进行最终统计,录入“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课程成绩,在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创新学分的认定和统计。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课程成绩按创新学分认定统计后的总数决定。本科少于8学分(专科少于6学分)其课程成绩为“不及格”,本科8至9学分(专科6至7学分)其课程成绩为“及格”,本科10至11学分(专科8至9学分)其课程成绩为“中等”,本科12至13学分(专科10至11学分)其课程成绩为“良好”,本科大于14学分(专科大于12学分)其课程成绩为“优秀”。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成果(名称、内容)重复获奖或取得不同类型或等级的成果,以最高等级记取创新学分。同一成果只能选择创新学分置换或创新学分认定,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创新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通识课程模块模块,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作为学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参考标准
2.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
3.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创新学分置换课程学分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