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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2018-12-20 08:40:00  点击:[]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或约定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装饰工程及各类维护、维修。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论证,由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不使用学校资金的对外合作项目,其采购与招标事宜,由学校负责合作项目管理部门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与采购过程中,招标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采购方式。

(六)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中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教材图书采购、教学硬件及软件、行政办公设备、后勤维修等各类物资采购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整、严密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现场勘察和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

(四)负责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履约能力的考察,发售招标文件。

(五)负责组织学校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负责采购工作总结和采购项目、数量金额的统计。

(七)掌握熟悉各种物资的供应渠道,了解市场动态,着重抓价格,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确保各种物资的正常采购。

(八)草拟招标等项目合同,并组织完成招标等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对招标等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供应商资料库的建立和审核工作,选择优质供应商。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预算经费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完成项目采购前的准备、合同的履行、验收及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申报年度采购实施计划;

(二)落实采购项目使用场地、水电安装等基础性保障条件;

(三)提出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标准;

(四)参与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协助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五)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经招投标中心签字确认后,完成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需求,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重大项目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形式。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使用办公经费单件在1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或维修等使用专项经费批量或单台(件、套)金额在8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使用专项经费虽未达到800元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间内(两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急需物品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货是指学院以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供应全年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形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一年为限)又需要采购的同类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对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中心确定:

(一)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50万元以上的维修与装饰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其采购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审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交于招标中心进行采购或招标;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经招投标中心、审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拟定采购计划(含项目参数、要求)→经费预算归口单位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处审核→院长审批→学校决议→招投标中心实施。

(二)采购项目协调。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联系项目申报单位、审计处、项目申报单位分管校领导、纪检(党群工作部),讨论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报招投标中心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招投标中心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四)组织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审计处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由招投标中心、纪检部门(党群工作部)协商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报招投标中心分管校领导批准。

(六)开标或谈判。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开标或谈判。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中心统一发布中标公告。

(九)合同洽谈与签订合同。项目申报单位协助招投标中心完成合同洽谈和合同签订。

(十)资金结算。项目申报单位按合同规定做好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经费批量金额在800元(使用办公经费单件1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凡能按照批次予以集中和合并的采购项目,招投标中心应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办理。

(二)其他零星采购项目,采购流程为:申请单位拟定采购计划→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处询价→院长审批→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完成采购→申请单位完成验收、报销(招投标中心签字确认)。

(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由招投标中心、审计处、采购申请人共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经费批量金额在800元(使用办公经费单件1000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

(一)使用办公经费单件1000元以下,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使用专项经费批量金额在800元以下急需货物、服务类项目等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非急需用品并入其它类似物品集中采购,参照第十九(二)条规定进行报批、采购。

第二十一条 图书、教材、工程监理、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申请单位在上一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请,招投标中心、审计处、申请单位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投标中心负责对采购申请单位自行采购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中心应加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采购与投标活动中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2日

( 发布日期:2018-12-20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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