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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2018-12-20 09:11:00  点击:[]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使用、归口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固定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调拨、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坏账损失、非正常损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将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调拨。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五)对外捐赠。指学校固定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招投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否则不得启动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已满,且性能下降(或已丧失),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三)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虽可修复,但预计维修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以上;

(四)技术落后、使用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五)在安全、环保、耗能方面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害或存在严重隐患又无法改造的;

(六)无修复价值的各类家具;

(七)无保存价值的期刊、图书;

(八)因改造、扩建工程或按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经鉴定的危房及其他建筑物。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使用单位拟处置固定资产,应先向招投标中心申报,提交拟处置资产的相关资料,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或在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下载);

(二)招投标中心在审查《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下的,由招投标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

2.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由招投标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二级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

(三)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

闲置的固定资产由招投标中心统一收回或合理分配于其他单位,招投标中心、计划财务处做好资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报废固定资产残体和残值的处理:

(一)各单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原物上交,不得用其它物资充替,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必须在招投标中心登记备案,方可将可用零部件拆卸留用;

(二)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在相关审批流程完成后由招投标中心负责收回,集中分类存放,并以招标的方式变卖处理。

(三)报废固定资产变卖后的残值收入,扣除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全部上交计财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和截留。

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各相关部门要以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表和固定资产处置通知书为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计划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招投标中心调整学校资产总量,二级管理单位调整资产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相关单位账务处理的时间应在固定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九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固定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招投标中心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出校门手续。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固定资产致使固定资产受到损坏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018年12月12日

( 发布日期:2018-12-20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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